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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引述政府表示,將來海域使用的收費金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政府將參考實際情況作出調整。此外,目前有 6個私人用海項目以“臨時准照方式”批准,有效期 1年,法案生效後,將按過渡條款處理。
梁孫旭表示,《海域使用法》法案的適用範圍以法定海岸線為界,現有多個私人碼頭因主體結構位於海岸線以內,被界定為土地,受《土地法》規範,不屬於法案適用對象。其中,漁人碼頭、16號碼頭、內港碼頭、九澳貨櫃碼頭、澳門國際遊艇會及路環遊艇碼頭,其主體結構位於法定海岸線以內,屬於陸地範圍。換言之,這些碼頭所處區域被界定為土地,受《土地法》規範,不屬於《海域使用法》的適用對象。
梁孫旭並提到,自中央於2015年12月正式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海域面積為85平方公里以來,目前特區的用海項目多由政府主導進行,包括新城A、B、C、D、E區的填海工程,機場擴建工程及第四條跨海大橋工程等。私人用海項目方面,目前有6項以“臨時准照”方式批准的用海項目,包括:路環發電廠海上設施、新城A區混凝土碼頭、休閒遊艇會碼頭、機場擴建的臨時設施、航空煤油管道,以及機場消防主站浮台。上述6個項目現以准照方式批出,有效期1年。他引述政府指出,將來法案生效後,透過准照批出的用海項目將透過法案過渡條款處理,屆時須按照新法規定提出申請,並非自動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