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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央於2015年授權澳門特區管理85平方公里海域,為有效管理澳門海域,特區政府在《海域管理綱要法》的框架下,開展《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行政會已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明確澳門海域屬公產,並建議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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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內容。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為有效管理海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職權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第7/2018號法律第八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通過批給、許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為此,特區政府展開了《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制定關於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以具體落實第7/2018號法律的規定。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海域屬公產;二、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三、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四、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五、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六、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七、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對於法案建議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兩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解釋,專用批給適用於具長久性或涉及重大投資的用海項目,如公益性質或對澳門經濟發展有重大作用的項目,年期為2年至15年,將透過公開競投批給。而臨時使用准照則針對短期使用海域且不涉及重大投資的情況,特區政府保留較大彈性,以便配合城市規劃需要。當局將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確保申請與規劃無衝突。海域使用金的具體金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公佈。
法案訂明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黃穗文指,目前,澳門85平方公里海域有約三成已使用或已獲批准使用,獲批用海的私人實體若未依法履行保護或維護責任,當局將依法處罰。同時,海事局將聯合海關等部門開展全方位巡查,力求覆蓋整個海域,杜絕無許可用海及海域受侵害的情況。針對龍爪角、蝙蝠洞等較偏遠海面,政府亦將派員乘船巡查,確保監察無死角。
現時本澳唯一的建築廢料堆填區已趨近飽和,政府計劃在路環黑沙龍爪角對開海域建造能處理建築餘料且可作為生態教育基地的生態島。被問及生態島等政府工程是否採用專用批給,黃少澤表示,生態島將按照特區政府的實際情況規劃,相關規劃仍在進行中。黃穗文補充指,基於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例如由公共建設局或環境保護局推行的項目,會透過跨部門機制徵詢意見,再由行政長官批准用海,不屬於以專用批給形式批予私人實體。
對於法案在諮詢期間有環保團體提出要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保育中華白海豚,政府如何回應相關訴求,黃穗文回應時強調,環境保護是法案的大前提,海洋功能區劃內設有海洋保護區及海域保留區,禁止進行污染或破壞環境的活動。在審批用海申請項目時,當局會嚴格按照海洋功能區劃作審批。中華白海豚保育方面,市政署已參與保護附近海域中華白海豚的工作。黃少澤補充,當局會積極保護海洋環境,降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生態的影響。法案已明確規定,用海項目須聽取環境保護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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