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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受賄“拆案”次階段審理被裁定數罪成立
前助理檢察長江志加刑至24年 何金明囚15年
【發佈日期】2026-03-18 00:45:1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中級法院昨日對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的刑事案件第二階段審理(中級法院第321/2025號)作出宣判。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江志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後,刑期由第一階段的21年加至24年。同案第二被告律師何金明及第三被告商人蔡秀英亦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分別判囚15年及加刑至16年9個月,而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第二階段審理的案情顯示,江志涉嫌利用職權之便,夥同何金明、蔡秀英、關凱倫等人“裡應外合”,協助處理包括黑工、毒品、偽造文件等多類刑事案件,並收受不法利益。該案由5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包括主審法官兼中院院長蔡武彬(裁判書製作人),以及助審法官馮文莊、譚曉華、周艷平及盛銳敏。

蔡武彬宣讀判決書時列舉多宗由江志負責的案件,證實其利用助理檢察長職務之便,在承辦偵查卷宗過程中,將案件歸檔,使涉案人免除控罪,並向涉案人收取利益。部分案件亦顯示江志與何金明或蔡秀英分工合作,利用江志公務員身份作出違背職務的行為,促使案件歸檔,令涉案人免受刑事追究。

蔡官指出,江志作為澳門回歸時宣誓就任的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恪守法律原則、廉潔奉公,為特區政府把關,但卻以權謀私,觸犯法律,嚴重打擊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所持的信心,影響之深遠不言而喻。

至於第二被告何金明,蔡官指其雖曾致力社會公益,惟身為律師應為正義與法律服務,保持獨立性及公正無私,遵守職業守則,但在本案中合謀犯案,情節十分嚴重。

合議庭最終裁定第一被告江志觸犯6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5項瀆職罪及1項濫用職權罪,12罪並罰後,判處其12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級法院第639/2023號)中對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其24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而第二被告何金明則被裁定觸犯1項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罪、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3項瀆職罪,8罪並罰,判處其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第三被告蔡秀英被裁定觸犯1項瀆職罪、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1項濫用職權罪,3罪並罰後,判處其3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對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其16年9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至於第四被告關凱倫,合議庭認為其所作僅屬律師的代理行為,未查獲證據證明其直接參與“拆案”及分享利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開釋其全部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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