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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或須取得特別許可
國安委職責及運作擬以法律形式作出規范
【發佈日期】2026-02-03 01:38:3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行政會已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訂明擬以法律形式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作更全面的規範,以築牢國家安全屏障。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在昨日舉行的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法案時表示,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經第47/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當前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此外,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他指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規範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規範關於國安委的運作;規範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制度,以及增加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的條文;修改及增加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預計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會上,黃少澤提到,目前國安委辦公室的運作主要由司法警察局提供支援,未來計劃取消國安委辦公室,以常設秘書處取代,與內地及香港制度看齊,以協助國安委履行職責,執行維護國安決定,統籌維護國安工作。關於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方面,他解釋,現時法院庭審是公開的,修法提出若法官認為公開審判與國安有關的案件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未來可以例外形式審理,例如不公開審理。至於規範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方面,現時規定涉及國安的刑事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修法建議日後涉及國安事宜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同樣由指定法官審理。此外,當訴訟代理人(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時,倘接觸到非公開審理的案件,不排除其能夠全面掌握案情,故此有必要對訴訟代理人作出一定的規範,建議未來其參與此類案件訴訟時需獲得法官的特別許可,而法官作出許可前須聽取國安委具約束力的意見,換言之,若律師未能取得特別許可,就要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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