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等官員列席。會後,三常會主席梁孫旭及秘書梁鴻細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提到,法案建議在維持准照制度的基礎上,創設新的餐飲場所登記制度,如餐飲場所開設於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獨立單位,且其開業前僅需進行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或無須任何工程,則得以登記代替准照,最快可在12個工作日完成登記開業。
梁孫旭會後表示,政府希望透過“放管服”施政理念,引入登記制度以優化餐飲業營商環境。登記制度下,相關場所可簡單提交所要求的文件,竣工及取得合法證明後,便可對外經營,從而達到事前放開,提速開業的效果。他提到,雖然當局在檢查前已向場所發出登記,但日後會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規,要求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提交責任聲明書,透過引入專業技術人員的認證,確保獲發登記證明的場所的設置能符合建築、消防等要求。
法案建議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飲食場所且僅涉及相對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的餐飲場所適用登記制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即可向公眾開放。梁孫旭引述政府表示,登記流程第一階段為文件核驗,需要提供7份文件,需時10個工作日;第二階段是發出登記證明,完成工程後,尚需向市政署提出竣工通知及提交3份文件。倘不包括與裝修時間重疊的文件核驗時間,政府僅需2個工作日便能向場所發出登記證明,即最快12個工作日可完成登記。至於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飲食場所則仍實行准照流程,必須經過事前圖紙審批(需提交最多18類文件)、現場檢查(需提交最多9類文件)環節,在符合各部門要求後方能獲發准照,而准照審批時間從40日縮短至約35個工作日。
梁孫旭指,會上有議員關注此次改革將監管從“事前”改為“事中事後”,擔憂消防、食品安全保障問題。政府回應稱,雖調整監管時機,但一旦發現涉及消防、食物衛生問題會嚴格監管;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業整改,輕微且不涉安全的問題會人性化處理。
另外,法案建議將現行五類餐飲場所簡化為兩類,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合併為“餐飲場所”一類;舞廳因運作模式獨特,維持單獨一類,即日後酒店外的餐廳及酒吧納入市政署統一監管,酒店內的餐飲場所及舞廳則由旅遊局規管。
梁孫旭表示,為便利經營者申請准照,簡化場所類別,避免開展復合業務時衍生額外的牌照申請程序,故法案統一餐飲場所的類別。會上有議員關注“酒吧”牌照的問題,政府解釋稱,法律層面將不再保留“酒吧”這一法律名稱,但酒吧仍可繼續經營相關業務。此外,酒店內的酒吧禁止18歲或以下人士進入,而酒店外的酒吧則無此限制,但所有場所均需遵守《控酒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飲品。
資料顯示,目前澳門共有11間舞廳,其中一間同時持有餐飲及舞廳營業執照;持有市政署有效飲食牌照的場所共2,095間,飲料牌照場所183間,合計2,278間。法案通過後,酒店以外的餐廳及酒吧(目前約153間,包括37間酒吧)將歸由市政署管理,市政署監管的飲食場所數量將相應增加。
此外,梁孫旭提到,有議員關注部分外賣店附近可能有客人進食,政府回應指,純外賣經營無需領取餐飲業相關牌照,但需辦理登記;若同時開展堂食,則必須領取相關牌照才能經營。因此,外賣店若在經營場所內擺放桌椅供客人進食,且未持相關牌照,則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