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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倡修廣告法規管新興廣告實體
【發佈日期】2025-07-17 00:13:3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為使廣告活動的規範能適應當代經濟活動及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滿足優化營商環境的業界訴求,更好地規管廣告活動及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政府正就修改《廣告活動法》進行公開諮詢。

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昨日邀請澳門廣告學會會長胡錦漢、廣告商會副主席鍾靜儀及直播協會理事長戴顯揚出席,探討《廣告活動法》的修訂。他們指出,現行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生效逾35年,已無法有效涵蓋直播帶貨、社交媒體推送等新興營銷模式,修法迫在眉睫。

胡錦漢認為,現行規範廣告活動的法律由1989年實施至今,期間智能設備及社交平台興起令廣告領域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修法勢在必行。他認同修法主體應限於商業廣告,政府及社團廣告則需另立配套法規,並強調以“廣告真實性”為原則,建議條文需清晰界定廣告中出現的極限詞,如“最好”、“最快”、“銷量冠軍”等,避免中小企誤觸法網。

鍾靜儀表示,本澳過去曾針對藥品、樓宇及文化遺產等特定領域更新廣告規管,但整體法例仍未能應對線上廣告即時傳播特性。她建議在廣告規管方面參考內地“事後監測”機制,在保障資訊真實前提下提升審批效率,避免延誤影響經濟活動。

戴顯揚指出,正公開諮詢的修改《廣告活動法》文本涉及新媒體或線上媒體的篇幅不多,對新興廣告實體缺乏清晰的定義,例如未明確MCN機構、帶貨主播甚至KOL等是否屬於廣告實體,對其宣傳內容亦未有定性。他表示,內地針對有關的新興廣告實體雖有完善規管,但直接套用或令本澳商業宣傳受限,建議修法能平衡有關規範和行業發展空間,制定一部與時俱進並讓社會各層面願意遵守的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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