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年度現金分享發放條件有所調整,要求去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183天。網絡流傳“每日須在澳門停留至少8小時才算在澳一天”的言論,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澄清相關說法有誤,強調澳門居民每天只要有一段時間身處澳門,無論停留時間的長與短,都符合“在澳一天”的標準。他並提到,初步不合資格獲發現金分享的人士可提出聲請,相關人數短期內會有較大變動,暫未能估算可為庫房節省多少開支。
對於社會關注現金分享計劃會否持續,張永春指出,現金分享雖不是恆常性福利制度,但屬於特區政府的一項重要民生政策,旨在提升居民歸屬感、幸福感和獲得感,特區政府會在聽取社會各界和大眾意見的基礎上,不斷優化和完善制度。
本年度現金分享將於7月15日起發放。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寶雲日前出席電台時事節目談及現金分享新設在澳天數門檻時亦提到,計算在澳至少183日時會把居民持有的所有證件全部列入統整,經多年運作,相關數據統計相信已好精準。而且只要當日有口岸通關記錄,即使當日往返,亦算作留澳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