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檢察院上月接獲一宗涉及多個本澳社團負責人向司法警察局作出的檢舉,相關社團負責人報稱有人在社交平台上貼文侵犯社團名譽。檢察院立案偵查後,經進行初步偵訊,發現有關貼文內容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77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公開及詆毀罪”,已對嫌犯採用強制措施。
另外,檢察院指出,基於有關貼文同時展示了一份本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及其他與選舉有關的表述,嫌犯有可能同時觸犯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5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關於提名委員會的脅迫及欺詐手段罪”。檢察院表示,將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繼續領導案件後續的刑事偵查程序。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就立法會選舉中出現的不法行為訂定了相關的刑事處罰,當中規定的犯罪均屬公罪,一旦查證,檢察院將嚴法懲控,確保選舉程序正常進行。
檢察院呼籲廣大市民,無論在選舉提名抑或選舉期間,均應謹言慎行,保持理性,切勿作出任何破壞選舉活動正常及良好推進的行為,否則,需負上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