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細則性表決並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法案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訂明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同時,法案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罰監禁3年。法案將自公佈後翌日生效。
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是次修改《立法會選舉法》主要是為了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立法會選舉的管理流程。對於選管會根據國安委審查意見書作出的取消資格決定,不得聲明異議及司法上訴。被判定為“不擁護”、“不效忠”的人士在五年內“禁選”。
法案並有多處修改,因應現行“立法會選舉法”未規定選民重複簽名的處理方法,諮詢文本曾建議重複提名將科處罰金,但多擔憂將不利於推動居民參與選舉活動。最終法案建議當出現一名選民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以兼顧選舉公平性及實務操作。
法案亦修改把禁止宣傳期的起點提前至候選名單提交期屆滿日的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歷屆選舉顯示禁止宣傳期行之有效,今次修改是考慮到各組別提交候選名單的時間不一,令各組別的禁止宣傳的時間不同,現時統一規範有利整體選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立法會選管會亦更好操作。
在禁止候選人偷步宣傳方面,張永春稱,隨著社交媒體廣泛使用,宣傳方式和效應發生很大轉變,選管會近年已累積經驗,能較清晰判斷,並形成執法標準訂出相關指引,可提供簡單例子讓社會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