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特區政府今年3月公佈第四批共六項被評定的不動產,其中包括文第士街1號房屋(即“國父紀念館”)。 對於“國父紀念館”被列為被評定的不動產,台灣“陸委會”報告稱此舉將影響該館管理運用與處置。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朱鳳蓮回應指,澳門特區政府依法將有關紀念館列入不動產文物清單,合法合規,合情合理。
在昨日國台辦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台灣《聯合報》記者提問表示,台“陸委會”報告稱,澳門政府已將澳門“國父紀念館”列為被評定的文化遺產,此舉將影響該館管理運用與處置,未來若“強制出售”,澳門政府將享有取得優先權。請問對於該館不斷傳出可能出售或被大陸“強制接手”的消息有何看法?
對此,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回應稱,所謂“強制接手”的說法完全是無端臆測,政治操弄。澳門特區政府依法將有關紀念館列入不動產文物清單,合法合規,合情合理。
文化局:本澳法律未對被評定不動產買賣設限
就“國父紀念館”列為本澳被評定的不動產一事,文化局發佈新聞稿指出,現時,本澳被評定的不動產大部份均為私人所有,《文化遺產保護法》沒有對有關不動產的正常使用等作出限制,且業權人可按上述法律規定,享有相應的稅務優惠及支援措施。另外,上述法律並未有對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買賣作出限制,僅倘在有關不動產出售時,澳門特區方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而有關對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制度、保護機制、支援措施及優先購買權利等,亦普遍見於包括葡萄牙、日本等國家,以及台灣地區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內。
相關資料顯示,“澳門國父紀念館”位於文第士街1號,始建於1918年,由孫中山策劃、其胞兄孫眉斥資興建,用以作為孫中山元配夫人盧慕貞及其家人的寓所,後因遭附近的澳門總督官邸火藥庫(現二龍喉公園)的火藥庫爆炸所波及,破壞殊深,在1930年重建。在孫先生的原配盧慕貞女士仙逝後,故居於1958年更名為“國父紀念館”。
據了解,“國父紀念館”由新加坡註冊公司APHS持有,而APHS的股東為香港公司“港華旅行(代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台“陸委會”全資持有。此前有報道稱台“陸委會”擬將“國父紀念館”出售。
根據本澳《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屬出售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根據第二十九條(五)項規定所指明的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或以該等不動產作代物清償,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取得該等不動產的優先權,但不影響《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行使優先權,由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