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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設備法賦工務局監察職權 設備故障導致傷亡須停運整改
【發佈日期】2024-04-03 01:12:3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及相關配套法規於4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為確保設備使用安全,責任人須聘請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負責設備的保養及檢驗工作。升降設備每年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並將檢驗合格聲明書張貼設備當眼處。土地工務局呼籲使用者注意升降設備使用情況,如有問題應透過升降機內的聯絡資訊通知保養實體。

檢驗合格聲明書須張貼設備當眼處

配合法律法規實施,責任人(即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必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還須與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簽訂聘用合同,分別負責升降設備的保養及檢驗,確保設備得到日常保養維修及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使設備在良好安全的條件下運作。升降設備經檢驗核實符合法定技術規範、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由檢驗實體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並須張貼於升降設備當眼位置。為順利銜接,現時仍在有效期內的“安全運行證明書”則可過渡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另外,升降設備內必須展示保養實體的識別名稱、聯絡資訊、緊急電話以及保養合同到期日等資訊,責任人亦可向保養實體索取設備相關資訊。

土地工務局具監察職權,對升降設備進行抽樣檢驗、調查設備意外等,還可就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對違法者科處罰款,以及中止註冊的附加處罰。另外,法律允許土地工務局人員執行職務時,可在無須司法命令狀或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入樓宇特定地方了解升降設備的運作,及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限期維修或更改命令。  

土地工務局提醒,倘升降設備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未獲核准而安裝或更改,設備會被停用,而將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可被處罰。倘因升降設備發生意外導致傷亡,責任人及保養實體須立即停止有關設備的運作,並通知土地工務局,按指示聘請檢驗實體調查意外原因及評估升降設備的安全條件,編製報告及維修和改善建議書,在指定期間內提交,以釐清意外的原因。

欲了解更多詳情,可瀏覽 “升降設備資訊網” https://www.dsscu.gov.mo/ascensores/zh/,或致電工務局服務中心(859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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