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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屬酒店輔助服務
貢多拉船須徵旅稅
【發佈日期】2021-03-03 22:51:1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澳門威尼斯人貢多拉船是遊客“打卡”的熱門項目。早前,經營“貢多拉之旅”的公司不滿財政局徵收2013年度及2014年度收益的旅遊稅合共近1,900萬元,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結果被駁回,於是再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中級法院按檢察院引述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指出,五星級酒店除了住宿和膳食服務之外,其他服務都是輔助性,應被徵收旅遊稅,裁定“貢多拉之旅”須徵稅。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佈案情指,財政局局長早前作出批示,根據第19/96/M號法律核准的《旅遊稅規章》第1條及第5條的規定,決定向甲公司依職權結算2013年度及2014年度“貢多拉之旅”收益的旅遊稅,金額分別為13,133,913.00澳門元及5,801,487.00澳門元。甲針對該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被駁回。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檢察院出具意見書,指出本案唯一的核心問題是要知道“貢多拉之旅”是否屬於酒店提供的輔助性服務,從而應被徵收旅遊稅。檢察院指出,根據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五星級酒店的主要服務是住宿和膳食,除此之外,所提供的其他服務都是輔助性的。根據第19/96/M號法律核准的《旅遊稅規章》第1條第2款的規定,除了通訊及洗衣方面的服務之外,其他的輔助性服務的價格都應被徵收旅遊稅。
眾所周知,“貢多拉之旅”位於甲公司所經營的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內,此活動為該酒店提高了知名度,增加了吸引客源的能力,並且提高了該酒店的競爭力。根據上述司法見解的指引,檢察院認為“貢多拉之旅”屬於甲公司所經營之酒店的輔助性服務,故應被徵收旅遊稅。因此,檢察院認為上述批示符合《旅遊稅規章》第1條第1款的規定,不存在違法瑕疵。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完全同意並採用了檢察院的見解。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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