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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縱火港青判勞教 磚頭襲警學生進更生
【發佈日期】2021-03-04 06:40:5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一名承認暴動和企圖縱火罪的16歲青年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練錦鴻表示,被告案發時年輕,不排除被告是受到社會上的學者及政客宣傳影響,以為可以“違法達義”,但何謂“達義”是主觀看法,每個人想法不同,認為違法行為能夠“達義”而會被接受是歪論。

被告早前承認於2019年11月16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同日於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練錦鴻判刑時指出,被告當時身穿黑衣與其他示威者衣著相符,認為他存心參與示威。又表示,若被告是成年人,他會毫不猶豫判處監禁刑罰。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只有14歲,沒有案底,且其報告正面,在音樂方面頗有天份,曾獲獎項,師長求情時提及他為人有禮、認真,希望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感化令未能彰顯控罪的嚴重性及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認為住院式及有輔導服務的刑罰比較合適,因此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同日,特區政府律政司就另一宗案件申請刑期覆核成功,將早前一名承認襲警罪被判感化令的17歲學生,改判入更生中心。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刑罰顯然不足。

案情指,該被告在2020年1月案發當晚身穿全黑衣物及戴面罩,並手持磚頭不斷粗言向警員叫罵。他被警員截停時,用磚頭打警員的左手及推撞其胸口。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健康情況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則指被告身心均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被告在求情信表示有悔意,希望維持原判。但上訴庭考慮所有報告、求情信、代表律師早前陳詞後,認為判入更生中心最為合適。

原審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及坦白認罪,醫療報告亦指被告確診自閉症,記憶力衰退,難以集中,容易暈眩,去年9月判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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