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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小組會首論防火安全法
【發佈日期】2020-11-26 22:41:0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舉行內部會議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部分字詞的定義是援引《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而政府曾表示該法案修訂方案將於12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委員會認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應盡快交至立法會,令委員會可清晰釐定有關定義以及作出協調。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法案的適用範圍至一般樓宇及特定場所、賦予消防局監管及處罰的權限、規定場所持有人負有自我保護義務以確保防火安全、填補防火安全技術規範漏洞及性能化設計的特別規定、專業計劃的核准程序、訂定防火安全資格制度、強化防範性及合法性監督措施、並新增刑事責任。
陳澤武稱,法案建議將工務局與消防局在防火安全的職權範圍重新劃分,做法更貼合社會發展需要。他介紹指,未來防火安全包括計劃、檢查、維修保養等權限屬消防局,消防局的意見書有約束力,將專責監管消防範疇並有處罰權;而涉及到樓宇非法工程的部分均屬於工務局的職權範圍。
陳澤武續指,委員會於會議中約討論了29條條文,其中第8條“技術規範及漏洞填補”第2款建議,“如發現防火安全技術規範在防火安全計劃及系統範疇存在漏洞,運輸工務局及消防局可分別就發出准照或核准計劃的申請作決定時,以國際上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作為依據。”委員對當中的“漏洞”字眼提出意見,認為本澳建築物有不同設計,如一些大型酒店與一般樓宇的防火安全通道設計都不同,不可能將一個場所的防火措施都適用至每一棟建築物。並舉例指,一些綜合體的樓底較高、無條件做防火閘等,與本地防火規章的規範不同,但外地是有類似的設計,如經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基於評斷性能化設計適合防火安全的目標,委員會認為消防局可考慮批准相關計劃,並建議將條文中“漏洞”的字眼應改為“特別批給”、“特殊工程規範”等表述。
另外,有關法案第11條“維持安全條件的責任”,規範一棟樓宇由誰負責維持防火安全,如經營場所就由經營者負責、被租住的單位就由承租人負責,但條文亦提到管理機關或物管企業亦有責任,委員認為條文不太清晰,望政府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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