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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員會見公共基金負責人 促分四階段完善資助審批監管
【發佈日期】2020-09-29 23:54:1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廉政公署早前公佈《關於工商業發展基金向非凡航空(澳門)有限公司發放借貸援助的調查報告》,披露工商基金在2008至2009年期間向已破產的非凡航空批出共2.12億時,未嚴格要求文件的完整性及審查公司的償還能力,欠缺對於還款保證的要求及監督,致使政府公帑付之東流。廉政專員陳子勁昨日會見各公共基金負責人,就調查報告反映的問題交流意見,叮囑各公共基金在發放資助或貸款時須依法、謹慎開展審批程序,做好防範風險及後續監督工作,並及時檢討所適用的法規,真正做到將公帑用得其所。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以及來自21個公共基金的逾50名負責人出席會面,並就如何完善公共基金資助的審批和監管等議題同陳子勁進行了交流。陳子勁在發言中分別以公共基金與各私人或私人機構建立法律關係時所經過的四個不同階段:預備階段、審批階段、簽訂協議和履行協議階段,指出當中應注意的特別事項。預備階段方面,有必要加快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除了每一個公共基金均需設立各自具專門性的資助法律法規之外,廉署更建議加強一般性規則的法律文件,以便所有公共基金能找到一個具補充性質的法律規範可以循用。
在審批階段,公共基金須明確各項申請之具體標的,並嚴謹要求申請人必須呈交詳盡的相關文件,以供基金審批。對於財政援助的請求,基金需透過系列資料掌握申請人的經營前景及償還能力。在擬定援助協議上,條款中可明確規定公共基金作出貸款時,應以具有實質償還能力的資產作擔保,嚴格審查擔保人的資產,確保債務人在未能按時還款時能以有關資產償債。同時,各公共基金亦應加強有關委員會成員的風險管理能力。
陳子勁建議,在履行協議階段,公共基金應定期按協議條款對被援助者作出監督,並向基金的監督實體提供報告及建議,而監督實體亦可定期監督相關援助協議的條款履行情況。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亦出席會面,並表示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廉署的報告,行政長官已指示各公共基金認真研究報告,對照報告揭示的問題及作出的建議進行全面的自檢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補救和防範措施,健全完善有關公共基金及資助審批制度的法規,確保公帑依法得到合理及妥善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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