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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校停運安排受影響學生轉學插班 二常會:料月內草擬私校通則意見書
【發佈日期】2020-04-03 00:07:0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會上政府代表解釋多個委員會關注的問題,如學校突然停止運作時如何安排學生等。稍後政府將完善法案行文並提交新工作文本,委員會通過後即可起草法案意見書。
陳澤武表示,就文本第3條第3款建議非牟利學校運作期間,辦學實體不可取回學校運作的財產,委員會指出,由於條文第1款已訂明所指財產是“學校財政資源的證明文件及財產清單”,但第2款卻另外訂明“學校的設備和設施”均屬學校財產,是否條文所表述的“設備”、“設施”並不包含在第1款所指的財產清單上?對此,政府代表解釋,財產清單包括現金、銀行賬目等,而設施及設備亦應包含在內,有關條文將於新文本中作出修改。
對於文本第29條“暫時行政介入”建議,當學校暫停運作,教青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學校暫時運作,同時可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學生利益。政府代表介紹有關預案指,現時本澳非高等教育約有2,500班,平均每班應為35人,而實際上現時每班只有28人,即多出約1萬7,000個學位。假如有學校停運,當局將安排受影響學生轉學插班,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
至於文本第49條“行政違法”建議,假如辦學實體、校董會、學校或學校機關,違反本法律規定,均向辦學實體科處罰款。政府代表稱,將考慮修改為學校執行職務時違犯規定將科罰學校;如果辦學實體違犯規定則向辦學實體科處罰款。有議員質疑政府將款項“左手交右手”(教青局資助學校後,學校將款項交還政府作違規罰金)。政府代表解釋,假如學校有被科罰的紀錄,將來該學校向教育發展基金申請項目資助,很可能受此影響而減低通過申請的機會,相信措施具相當阻嚇力。
另外,就文本第60條“保存措施”建議,當學校已不具備執照辦學,教青局可用保存措施關閉學校、封印校址。政府採納委員會的意見,認為不應加上封條封印校址,但會維持關閉學校的措施。政府解釋指,因為當局一旦宣佈關閉學校,相信該信息的公開性及透明度均足夠,學校不可能違法繼續辦學,情況與非法旅館不一樣,因此認為處理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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