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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獲允提取電腦資料不含電函通訊內容
【發佈日期】2020-01-22 23:45:5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等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引述政府代表稱,原法案於2009年修定,當時尚未出現偽基站犯罪的猖獗情況,當局希望透過修法以加重罰則對本澳所有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包括公共/私人營運者)作保障。法案並建議提取資料需獲電腦擁有人同意,或司法權限部門許可才能登入電腦系統搜證,警方可提取的犯罪資料將不包括電子函件及通訊內容。
何潤生表示,會議主要圍繞委員會提交的問題集進行討論,並聽取政府解釋。對於文本建議如犯罪的標的為《網安法》規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在其業務中所使用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則刑罰的上下限均加重三分之一。有委員認為條文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定義不清晰,政府代表解釋指,條文中所指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已涵蓋關鍵基礎設的公共營運者及私人營運者,當局希望透過修法以加重刑罰的罰則保障本澳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公共及私人營運者。
有關“特別措施”第16條第6項建議,將線上取證範圍擴大至特區以外,且由“某電腦系統或其某部分內”,改為針對“電腦系統的不同部分,或其他電腦系統內”。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指,警方需獲電腦擁有人同意,或司法權限部門許可才能進入電腦系統搜集證據,對可作為證據資料製作副本。而進入概念包括連接及登錄,以關鍵字、特定應用程式等方式搜尋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警方可提取如網頁、網絡平台、影音視頻、數據電子庫等資料,但不包括電子函件及通訊內容。緊急情況下當局可在未經許可先行搜證,但須於取得證據後的 72小時內向司法權限部門追認許可,否則證據無效;若刑事調查員不遵守規定,將受刑罰及紀律處罰。
另外,委員會早前就法案內容徵詢律師公會意見,何潤生指律師公會的提供的意見結合國際協作的內容較為全面,但今次是局部修法,相關意見會作為未來全面修法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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