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資辦昨日出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年度報告2018》,總結在2018年開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的工作,包括法律查詢、個案調查、跟進申請及通知、協調及推動法律的執行等方面,又回顧了國際及區域交流合作,以及社區關係及宣傳推廣工作的情況。此外,年報還載錄了10多個調查個案的摘要,透過實例讓大眾了解正確處理個人資料的做法,以免誤觸法律。
報告撮要顯示,去年個資辦收到1,829宗查詢(不包括日常工作程序查詢),當中以與通知和許可有關的查詢居多,佔36.7%,其次是處理個人資料的正當性條件,佔30.2%。查詢主要以電話方式,佔全部查詢的85.1%。查詢者類別方面,主要是私營機構及個人,分別佔42.5%和48.3%。
在個案調查方面,個資辦於2018年共開立了109宗調查卷宗,其中,59.6%涉及不具資料處理正當性及22.9%涉及不符合資料處理原則,而90.8%的調查卷宗是在收到巿民檢舉後開立。被調查者仍以私營機構居多,超過被調查者總數之一半。
連同2017年轉入的221宗,個資辦全年共處理調查個案330宗,結案208宗(136宗為2017年轉入的個案,72宗為2018年開立的個案)。在已完成的208宗調查卷宗中,有10.6%的個案已對涉案實體作出處罰,違法者均為私營機構及個人,有19.7%的個案則發出改善建議。
去年個資辦收到的個人資料處理申請包括:39宗意見書申請、25宗許可申請及605宗個人資料處理通知(包括235宗簡易通知,132宗轉移資料到澳門以外的通知及238宗其他個人資料處理通知)。年報內也公佈了部分個資辦於2018年所編制的意見書及發出的許可。
此外,年報還載錄了14宗調查個案的摘要。其中有物業管理公司為向投訴人追收所拖欠的管理費,在未經投訴人同意下將載有其個人資料的催款函寄往其曾任職的公司。個資辦指出,催款函原則上應寄給業主住所,而非職業場所,再者亦可透過法院催收,認為有關做法違反個資法規定,向該公司科處8,000元罰款。
報告並披露處罰1宗公司在內部通告中,公佈僱員解僱理由不準確個案,個資辦表示,雖然警醒員工具有正當性,但個案經有權限當局處理,僱員已獲發不合理解僱賠償,但內部通告卻顯示是違紀被解僱,而且內容負面及影響甚大,公司被罰款 10,000元。
另亦有調查個案顯示,投訴人駕駛時與另一位駕駛者甲因爭奪停車位發生爭執,其後甲在沒有取得投訴人同意下,在社交網站的非公開群組內發布貼文指責投訴人,並上傳一張投訴人當時駕駛私家車時的相片。個資辦認為甲方在沒有徵得投訴人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發佈,相關行為已屬將個人資料廣泛傳播,因而決定科處甲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