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6月16日行政長官選委選舉日,一名投票人前往澳門理工學院體育館(工商、金融界投票站)內投票時,在劃票間內拿出手提電話對一張空白的選票進行拍攝,被警方移交檢察院處理。終審法院辦公室昨日公佈,初級法院於周三(10日)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加重違令罪”成立,罰款1.5萬元。
終審法院辦公室指,該投票人士清楚知道投票站內是禁止投票者使用任何電子通訊設備,或具錄音、拍照或錄影功能的設備,但仍故意作出拍攝的行為。檢察院控訴該名人士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條第1款(四)項及第2款、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第3/CAECE/2019號指引第1項、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違令罪”。
經作出補充調查措施後,初級法院於10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裁定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上述法律規定和處罰的“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嫌犯75日罰金,每日200元,合共為1.5萬元;據《刑法典》第47條第1款規定,如不支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執行50日徒刑。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第3號指引規定,在選舉投票日禁止在投票站內使用任何通訊器材;同時,禁止使用具錄影或拍照功能的手提電話或其他電子媒體方式記錄選民本人或第三人的選票,違者將按《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規定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