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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終院裁判重新批示停職處分 消防局:兩違紀消防員已復工
【發佈日期】2019-05-22 01:22:5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較早前終審法院撤銷保安司司長對消防局2名消防人員所科處的撤職處分的決定。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尊重終審法院判決,重新批示科處上述2名嚴重違紀的消防人員停職處分,相當於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停職處分之最高限度,由於2人之前曾被執行撤職處分,在扣除停職日數後,該2名消防人員已返回當局工作。
據悉,該2名消防人員為副消防區長及副一等消防區長,涉及2宗不同案件,分別發生於2005年及2011年。其中,副消防區長被法院裁定3項不法之攝錄罪名成立,每項罪行判處6個月徒刑,3罪競合處罰,合共判處1年徒刑、緩刑2年執行,並須向受害人支付非財產損害賠償10萬元;副一等消防區長則被裁定2項罪名成立,一項為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處以120日罰金,以及一項侵入私人生活罪,數罪競合,處以180日罰金。
保安司表示,當時在案發後保安當局已按法律規定,開展刑事偵查及紀律調查,在刑偵結果證實罪名成立及被判相關刑罰的情況下,並根據紀律程序的預審員建議、消防局內部紀律委員會的意見,以及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由司法暨紀律委員會討論及建議處罰的意見,均一致認為應對相關兩名人員科處撤職處分;其後,保安司司長經分析總體意見並依照法律規定,批示對2名涉案人員科處撤職處分,二人不服並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最終終院判定有關處分過重, 撤銷兩人的撤職處分批示。
黃少澤表示尊重終審法院判決,並指出作為紀律部隊成員,同時掌握了公權力,在守法方面應有更高要求,因此,重新批示科處上述兩名嚴重違紀的消防人員停職處分,而該處分為《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中規定停職處分之最高限度,由於之前曾經執行撤職處分,在扣除停職日數後,相關程序現已完成,該2名消防人員亦已返回當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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