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國家賠償金標準再次上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周三(15日)下發通知,公佈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人民幣,下同),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31.2元,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9年5月14日公佈,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61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對於“日平均工資”的計算,2008年發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作出規定。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 104天)÷12月=21.75天。國家賠償金按照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的方式曾引發爭議。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1月7日,吉林省遼源市中院對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對吉林男子劉忠林進行460萬元國家賠償,創下歷史最高紀錄。劉忠林代理律師屈振紅曾提出3倍標準的人身自由金賠償。在他看來,目前《國家賠償法》按上年度日平均工資來計算存在不合理之處。以劉忠林案為例,當事人在冤案中沒有任何過錯,因辦案機關原判錯誤導致蒙冤,而坐牢期間是每天24小時。如果說按平均工資每天8小時計算,理應按照3倍標準賠償。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曾作出分析指,當前賠償標準仍是一種“填補式賠償”,諸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標準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來計算,相當於以此“填補”受害人的工資,但更應該逐步做到的是“懲罰式賠償”,畢竟被受害人無辜受懲,這期間,公檢法部門存在過錯,理應做出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