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會考慮委員會意見將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更名為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委員會,並在其下設至少3個專責委員會,分別為考試專責委員會、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專責委員會、準則及紀律專責委員會,以作出框架性規範。
黃顯輝會後稱,委員會認為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權限不僅局限於會計師的註冊,還有其他功能,例如執業、監督等14項職權,建議改名為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委員會,政府表示會考慮修改。同時,政府亦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參考第1/2015號法律第7條,對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委員會的構成、組成及運作方式作出框架性的規範,包括在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委員會下設至少3個專責委員會,分別為考試專責委員會、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專責委員會、準則及紀律專責委員會。
針對紀律程序方面,若利害關係人不服準則及紀律委員會的決定,可向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委員會全體會議上訴;若利害關係人針對大會的決議仍然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政府解釋構思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委員會有專職性、自主性及獨立性,其作出的決定在法律上是確定的行政行為,無須向財政局長或財政司司長訴願。
會計師申請註冊方面,法案無規範申請者必須是澳門居民,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由於註冊是專業資格而不是執業資格,故本地或非本地居民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便可申請註冊會計師,但註冊並不代表可以在澳門執業,若要申請執業准照則必須是澳門居民,相關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至於拒絕註冊方面,法案建議其中一種情況是申請人因侵犯財產罪被確定判決判刑,但獲恢復權利者除外。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構思條文是申請人提供相關職務時所實施的侵犯財產罪。委員會提及判罪性質或類型是否只限於侵犯財產罪,而其他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如偽造文件罪、清洗黑錢罪是否亦有需要加入法案,政府表示會考慮,又指在澳門以外的判決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