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允許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酒店所有設施,包括酒店房間。委員會較多議員不贊成,認為進入酒店房間涉及私隱,希望政府能清晰有關條文和意圖,政府表示會再研究。陳澤武會後稱,已完成法案第一階段細則性審議工作,立法會顧問將和政府顧問交流技術意見,修改文本。會上較多時間討論法案第81條“巡查和合作義務”。條文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所有設施,包括酒店房間,亦有權要求場所提供資訊、文件及其他所需的資料。
他引述政府代表指,有聽聞酒店房間設有帳篷、酒店房間登記人與入住人不相同、酒店房間內有酒吧、酒店房間與貴賓廳相連等違法行為,雖然相關案例不多,但當局希望可以有權進入酒店房間,加強執法。強調進入酒店房間並非監管房內的住客,而是監管酒店營運者的違法行為。
同時,法案建議,凡拒絕讓執行職務的旅遊局人員按上述條件規定執行巡查工作者,構成普通違令罪。陳澤武表示,當局強調是有需要時才會進入酒店房間,之後會寫在法律條文清晰旅遊局的意圖。委員會認同政府是出於好意,但較多議員不贊成,認為進入酒店房間涉及私隱,又認為當局可在續牌時作出監管。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由於酒店房間經常客滿,希望有機制可入房巡查,但政府代表同意條文有修改空間,希望有折衷方案。
此外,法案還建議該法律生效前已獲發執照的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及五星級豪華的酒店,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分別評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及五星豪華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