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治安警察局》法案的審議,並簽署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送來的最後修訂文本,部分吸納三常會的意見。
黃顯輝表示,關於法案第6條職權的第1款第12項“監視可能擾亂安寧及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的條文,政府在新文本中將“監視”的字眼作出更改,改為“注意任何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但仍有個別委員持保留態度,不認同條文的存在性。
另外,黃顯輝稱,法案第13條關於人員編制,有議員要求政府解釋清楚治安警察局里提供文職類工作人員適用於哪種制度,是否受公職一般制度規範或是受治安警察局特別制度規範。政府回應稱,法案第13條第3款中列明,治安警察局尚由公職一般制度的人員輔助,此等人員屬於澳門保安隊事務局的人員編制。即治安警察局的編制是指,負責治安的警察人員,而治安警察局里的文職類人員屬於澳門保安部隊的編制,按照公職制度是受公職一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