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提交新文本,建議法案生效對現屆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不產生效力,除非是現屆選管會任期屆滿或第四界別有成員有改動。
因應市政署明年設立,法案建議調整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澳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調整至14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陳澤武稱,法案第2條列明,本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但對現屆選委會的組成及任期不產生效力。
他指出,若選委會任期屆滿將合法解散,如在任期期間有選委會委員因死亡、離職、刑事犯罪等原因而喪失資格,則需按新法律第14條規定,選委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及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及在任市政機構成員自行選舉產生。此外,自行選舉產生的新的選委會名單,將在14日內提交給行政公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