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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車位不得對外銷售
粵出台停車場用地配套新規
【發佈日期】2018-12-04 06:56:2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信息時報》消息,日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印發,要求優先保障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並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立體停車庫。《通知》規定,公共停車場車位不得對外銷售或固定出租。

《通知》要求各地分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時,應優先保障城市停車場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應將停車場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城市停車場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其用地應優先保障。
單獨新建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也鼓勵充分利用建築物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場,並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部分。
既有住宅小區可增設停車場
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既有住宅小區內建設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免予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在符合規劃、不增加佔用建設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間建設“井筒式”等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地面安裝可拆卸機械立體停車設備、簡易自走停車設施等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依法建設的多層停車場的可以分層辦理不動產登記。
同時,規範停車場用地供後管理,允許整體或整層轉讓和轉租,單層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再分割轉讓和分割轉租,確保停車場用地按規定用途使用。公共停車場車位及配建的附屬經營設施不得對外銷售、公共停車場車位不得固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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