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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公證書侵吞遺產 中院駁回男子上訴
【發佈日期】2018-09-21 00:05:0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發新聞稿揭發一宗騙取遺產案。1名男子涉嫌隱瞞有兄弟姐妹,向公證署取得唯一合法繼承人身分的公證書,接收父親遺下的物業,並以 284萬元變賣,被初級法院判處1年3個月徒刑,緩刑2年。被告上訴後,再被中級法院駁回。

據案情介紹,涉案男子在其父親去世後,前往公證署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在清楚知道其父親還有其他子女,其本人也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況下,在公證署公證員面前聲明不存在任何較其享有優先繼承權或可與其共同繼承的人士,從而令公證署在《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上注明其為唯一合法繼承人。利用此公證書,男子將其父親名下之物業轉移至其名下屬其獨自所有,隨後以2,840,040澳門元出售該物業。
檢察院以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對其提起控訴。初級法院合議庭於2017年6月13日作出判決,裁定其觸犯《刑法典》第245條配合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判處1年3個月徒刑,緩刑2年執行,條件為其須於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向本特區支付5,000澳門元的捐獻。
男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提出原審法院判處其觸犯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是錯誤地適用法律,應以《公證法典》第97條第2款所指的虛假聲明罪予以定罪;作為補充理由,認為原審法院所調查的證據不足以確定其觸犯偽造文件的行為的主客觀要件,即使證實客觀要件,也不能證實主觀要素,並顯示對證據的審理存在明顯的錯誤。
中級法院在審理被告的聲明異議時指出,更重要的是公證員將聲明的虛假事實載於公證書這個具有特別且重要效力的文件上,完全符合刑法典的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構成要件。因此,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沒有任何錯誤,裁判書製作人裁定男子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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