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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一般性通過
特首選委會增兩市政署代表
【發佈日期】2018-08-14 00:41:0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政府因應明年1月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市政署”而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昨日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下調至14人,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該兩名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由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完善特首選委會組成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時指,法案旨在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規範從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和第96條所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法案的主要內容有五點,包括:修訂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增訂有關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方法,增訂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喪失資格的替補方法,修訂原法案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以及法案生效時間。
現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第四界別中的50人名額分配是立法會議員的代表22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12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6人。考慮到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須全部進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故12人為固定名額;而立法會是特區政權機關,其成員代表的名額亦不宜縮減,因此,法案建議將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下調至14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
多議員爭議“違憲論”
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在討論法案時均認為,未來市政署管理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若市政署代表日後再選行政長官,將變成雙方“互選”,令人質疑可“任用親信”,質疑違反政治倫理,實屬“政治酬庸”。議員蘇嘉豪指,過去三屆的特首選舉委員會都沒有市政機構代表,並不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要求政府說所選出的特首是否違憲?
議員宋碧琪不認同蘇嘉豪的“違憲論”,稱澳門《基本法》第95條列明,“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且附件一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長官選委會第四界別的組成必定均要有市政機構代表,因此“未設立市政機構時就未有代表,設立咗(市政機構),當然要補翻(市政機構代表 )”,認為之前三屆的特首選舉並沒有違憲。
討論法案“字斟句酌”
議員鄭安庭亦指,條文中的“可”字有酌情權,此前未設立市政署不能算違反《基本法》,設立後則更加符合《基本法》要求。
陳海帆回應稱,《基本法》的起草相當嚴謹,各條文所使用的“應”、“必須”、“可”等不同字眼有明顯區別,不存在爭議。若然過去的特首選舉違法,也不會得到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強調,應留意澳門《基本法》正本與附件的關係,只有正本條文被落實,亦即落實設立市政機構,才能有條件按附件一產生市政機構成員代表。況且,行政長官選舉不僅是《行政長官選舉法》在全國人大備案獲得認同,關鍵是行政長官選舉以後,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任命本身便是認同程序所依賴的《行政長官選舉法》,邏輯關係非常清晰,因此前三屆行政長官選舉是合憲合法。至於“互選”的質疑,他指市政機構要對政府負責,並不等於向行政長官負責,不能把兩者用簡單等式連繫起來。
法案最終以27票贊成、4票反對,獲一般性通過,將交由小組會細則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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