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昨日再次被檢方指控3項涉及洗錢的新罪名。在審前聽證中,檢方說納吉布在2014年和2015年分3次利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接收了3筆共計4200萬林吉特(約合8100萬港元)資金。檢方認為這些錢來自於非法活動收益,依據馬來西亞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對納吉布提起控告。如果多項指控中的任意一項被定罪,納吉布將面臨最高15年的監禁和最高五倍於非法所得的罰款。不過,納布吉否認所有控罪,並獲准保釋。法官隨後決定將在本月10日再次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屆時或將決定庭審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