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融資租賃公司制度》法案。法案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若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被罰款 1萬元至 500萬元,其中若實施行政違法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罰款最高限額的一半,罰款的最高上限額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4倍。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回應稱,現時由於經濟犯罪活躍,為使罰款具阻嚇力,認為提升至4倍罰款較為合適。
陳澤武表示,法案第20條規定,獲許可於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可在澳門及外地區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對此,委員會關注政府能否監管到外地的融資租賃子公司,政府回應稱,法案第16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在財務報表中單獨說明其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經營狀況,故政府能夠監管。
陳澤武表示,法案第21條第2款規定“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須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公司商業名稱、設立日期及開業日期、公司住所、公司資本、行政管理機構成員及外部術數師的身份資料、公司章程的經認證副本”,委員會認為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的資料裡少了項目資料,政府稱會補充公司所經營事業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的資料。
他表示,法案第22條規定,若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本法律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設有三級制處罰。第一級罰款為1萬至50萬元,第二級罰款為10萬至200萬元,第三級罰款為50萬至500萬元。法案並規定,違法者若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罰款最高限額的一半,罰款的最高上限額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4倍。委員會認為各級罰款幅度差距大,以及政府如何衡量經濟利益。政府解釋稱,當局有獨立法律部門及專業人士評定經濟利益,而現時由於經濟犯罪活躍,為使罰款具阻嚇力,認為提升至4倍罰款較為合適。對此委員會沒有意見。
陳澤武還表示,委員會計劃於明日會議完成討論法案,其後與政府法律顧問召開技術會議,預計在立法會 10月復會後,再送交新法案文本予小組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