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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討論社保制度修改法案 立會小組冀會期內完成審議
【發佈日期】2018-06-11 22:32:0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分析及討論《社會保障制度》修訂法案,主席何潤生表示,該修訂案建議無論先天還是後天殘疾人士,只要在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滿36个月且無工作能力亦可申領社保殘疾金。法案生效後,將取消社工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政府會通過內部手續替現時的760位津貼受惠者轉成領取殘疾金。

立法會一常會昨日分析及討論《社會保障制度》修訂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2011年《社會保障制度》增設了任意性制度,讓合資格的居民包括殘疾人士在內,不論有否工作皆可依法平等地參與社保,從而確保全民覆蓋的基本社會保障。但該法規定,社保殘疾金申請要件包括在本澳居住至少7年,已經供款至少36個月,以及需經過社保基金會診委員會評估工作能力,如因一般疾病、職業意外等導致的暫時或長期喪失工作或謀生能力的社保受益人,才能申領殘疾金,從而出現無法覆蓋先天殘疾人士的情況。列席官員解釋,發現有關問題後,社工局於2014年發放“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2015年開始研究修法,向行政會解釋,以及向社會、社協、復康委員會諮詢等。
何潤生又稱,現時的修法建議,取消《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第37條第一款(二)項有關“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請要件,即將領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人士撥入社保殘疾金(兩者現時皆為3,450元)。好處在於使殘疾金能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以及不需要社工局、社保基金兩邊審查,省減程序及申請時間,達到精兵簡政。據政府代表介紹,截至今年4月,獲批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累積受益847宗,但由於領取者離世、恢復工作能力等原因,現時實際領取的為760人,每年支出3,400萬(13個月),佔社保基金支出(2018年42億)的比例小,影響不大。上述760人已供滿36個月社保,日後的新申請者若不具備供款能力,可透過社工局的經濟援助協助供款,或當局會替其供款,預計每年新增100位申領者。
何潤生續稱,修改《社會保障制度》法案建議生效日期為2018年7月1日,委員會將盡力在這個會期內完成有關法案的意見書,以及送上大會表決。即使有關法案未能在7月1日生效,即會推遲至10月1日,亦不會對現時合格受益人造成任何影響,社工局發放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亦會延後一个季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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