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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議員痛批保利達 潛水出爾反爾缺商德
促履約退賠
【發佈日期】2018-06-06 23:54:5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海一居”收地案經終審法院上月宣判以來,終極敗訴的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遲遲未能拿出退款和賠償方案。對此,繼日前政府呼籲樓花購買者盡快要求保利達作出賠償後;昨日,11名議員在議程前發言時,集中火力痛批保利達“潛水”、出爾反爾,並以向政府索償為由,拖延向小業主交代任何退款及賠償方案,企圖逃避其不可推卸的責任。發言的議員齊聲督促保利達履行合同責任,盡快向小業主退款賠償。

終審法院上月宣判保利達於“海一居”收地案中終極敗訴,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之後隨即公佈“海一居”處理方案,但海一居樓花小業主表明“唔收貨”,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將相關土地重新競投。不過,政府日前重申,由於“海一居”問題並非公共利益事件,政府不能根據《土地法》有關公共利益的條文而豁免公開競投,呼籲“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由於樓花預約購買合同已經無法履行,應保護自身利益盡快要求保利達作出賠償,並指出相關賠償受時效限制,該公司亦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早日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作出賠償。

在昨日立法會議程前發言環節,17位發言議員中有11人就相關議題發言。

議員崔世平促請保利達立即合理賠償。其稱,保利達曾書面向政府承諾,如依法不獲再批給土地不得索償,最近卻公告將向政府追討,崔世平認為,出爾反爾的商業手段令人大感錯愕。議員葉兆佳則認為,保利達未能履行交易,應“原銀奉還”,這是任何企業應該遵守的法律責任、商業原則、市場慣例和社會責任。至於是否需要雙倍賠償損失等,雙方可以另外協商,甚至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爭議。林倫偉和李振宇聯合發言指,保利達作為具規模的上市公司及“海一居”發展商,“收咗錢又起唔到樓畀人,理應履行合約精神,主動向小業主作出賠償,解決小業主燃眉之急,而非‘潛水’將責任轉嫁到小業主身上。”而且,即使有爭議亦是發展商與政府之間的事,不能一再以此理由拖延向小業主還款或賠償。

議員宋碧琪指,時至今日,不論是2016年“海一居”相關土地被宣告失效,還是如今終審法院裁定保利達敗訴,事實勝於雄辯,發展商保利達應心中有數。既然小業主當初將錢交到發展商手裡,如今發展商首先應當拿出足夠誠意,勇敢站出來面對小業主,拿出具體可行的善後方案,承擔自己應盡的責任,補償也好,賠償也好,切實履行對小業主應盡的責任,而不是將小業主作為爭奪利益的犧牲品。

宋碧琪並希望保利達應更具胸懷及智慧處理好事件,對於現時政府所提出的方案,應當主動站出來溝通,而不是以訴訟再去回應社會及小業主,反而更應拿出誠意放棄訴訟,讓特區政府更好處理“海一居”事件。

議員鄭安庭促請政府統一協調和幫助“海一居”業主,包括從保利達獲得雙倍賠款、解決從銀行停供問題、協調各部門退還印花稅及滯納金。議員胡祖杰、龐川亦同時提到,即使保利達主張行政當局應就土地批給失效而向其承擔賠償責任,亦只是其與行政當局之間圍繞土地批給合同關係而產生的糾紛,與其保利達履行與樓花購買者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無關,因此不應以向行政當局索賠為由,逃避或拖延向樓花購買者作出賠償的責任。

議員陳虹、黃潔貞、何潤生、高開賢同樣強調,無論保利達與政府之間有何爭議,也絕不能以此為由拖延、迴避理應履行向樓花購買者退款及賠償的責任。他們認為保利達必須向小業主交待及說明具體賠償方案,並敦促發展商與小業主及銀行作三方會談,商討賠償問題,向小業主清晰講解解決方案。同時建議政府要與小業主保持恆常和暢通的溝通,積極向樓花購買者及時提供相關法律援助,幫助他們履行法律追討程序。議員麥瑞權促請政府結合“海一居”等事件檢討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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