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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樓宇租約或強制引入仲裁
【發佈日期】2018-06-06 23:53:1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仲裁法》法案。該法案規範自願仲裁及域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確認和執行。由於本澳現時5間仲裁中心使用率低,社會對仲裁制度普遍認識不足,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未來在仲裁中心的構建和整合過程中不排除將現時5個仲裁中心整合為1個,並指現時樓宇租賃糾紛較多,會考慮在租賃合同中強制引入仲裁條款,令日後糾紛透過仲裁解決。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仲裁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進行的內部及涉外仲裁以及對外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明確規定仲裁裁決屬終局性,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可上訴。當事人僅能透過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的方式提起司法爭執。關於可提交仲裁的爭議範圍,只要當事人對有關爭議可訂立和解協議,就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反之則不能透過仲裁解決。
大多議員表示支持法案,但宋碧琪、梁安琪及麥瑞權等部分議員指出,儘管本澳現有5間仲裁中心,但使用率低,究其原因是對仲裁制度欠缺公信力,宣傳推廣不夠,居民普遍認識不足,當局日後應如何完善和普及?對此,陳海帆回應,除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每年有一定數量的案件外,其他仲裁中心的案例“唔使十隻手指數晒”。建立中心的信譽相當重要,澳門地方細,人際關係緊密,需要吸引國際仲裁員加入本澳的仲裁中心。法案為仲裁制度打下法律基礎,未來會逐步開展有關工作,在仲裁中心的構建和整合過程中將現有分散資源整合,都是重點研究方向,包括會否將全澳現時5個仲裁中心整合為1個。她又表示,現時樓宇租賃糾紛較多,會考慮在租賃合同中強制引入仲裁條款,令日後糾紛透過仲裁解決。
法案對仲裁協議、緊急仲裁員與仲裁庭的組成、法院的參與範圍及管轄權、機構自願仲裁等事項亦作出規範,建議仲裁員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議員林玉鳳主張應規範得更專業細緻。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解釋,仲裁是極具專業性工作,通常要求某一領域的特長和經驗,仲裁機構的規章會列入仲裁人員名單,訂定擔任仲裁員的要件,故法案只列最低限度要求,為仲裁機構留下訂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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