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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居案保利達終審敗訴 高銘博稱政府惡方案處理
政府收地建置換房 購樓花合資格可買
【發佈日期】2018-05-24 00:55:5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海一居收地案,經過約兩年的司法程序,終審法院昨日作出最終判決,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下稱保利達)上訴終審敗訴。特區政府決定收回土地,用作日後興建為都市更新而準備的置換房(或稱中轉房),並在置換房中撥出一部分單位,供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中的合資格人士購買,共涉及約2,000個單位。但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高銘博認為,政府提出的是惡意方案,對此感到十分失望和憤怒,即使政府退回海一居小業主已繳印花稅,或是讓小業主購買置換房,均不會接受。

終審法院昨日公佈判決後,特區政府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海一居事件的處理方案。政府決定收回土地建商住樓宇及公共設施,其中有部份單位作為公屋性質的置換房供原買樓花者購買,購買條件僅可為自然人,每名合資格購買者只可買一個單位,價格與預約買賣合同中的呎價相同,面積相若。政府表示,現時的方案僅為建議,置換房制度需要經過公眾諮詢及通過立法方可實施,計劃在第三季進行公眾諮詢,屆時會向公眾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以收集社會意見。

陳海帆表示,對於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特區政府會以善意原則,並按照之前的承諾,為他們提供解決建議方案。政府建議把收回的土地,利用為日後興建都市更新而準備的置換房(或稱中轉房),並在置換房中撥出一部分單位,讓海一居樓花購買者購買。基於此建議的目的和前提是幫助樓花購買者上樓或改善居住環境,並非是一種補償或賠償,因此有關購買需設定幾個基本條件:一是可以購買置換房的只能是原來樓花預約購買者中的自然人;二是不論其原來購買的單位數量,每名購買者(夫妻視為一名購買者),只可購入一個單位;如果多人聯名購入的,可購買的單位數不多於原購入樓花的單位數目;購買的價格與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的樓花預約買賣合同中的訂定的樓宇呎價相同,面積相近。據政府統計,有超過400人購買多於一個以上的海一居樓花,涉及1,100多個單位,而購買一個樓花的自然人有1800人,涉及1,600多個單位;另外,有134間公司購買樓花,涉及139個單位。

陳海帆續指,政府制定解決海一居問題方案時,亦要考慮到社會的利益,樓花預約買賣合同的性質,及將來向樓花購買者出售的房屋屬於公共房屋性質等因素。她重申,現在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政府作出的建議,置換房制度需要經過公眾諮詢及通過立法方可實施。

政府收地免競投發展

被問及為何不選擇重新公開競投,反而由政府充當發展商起樓?陳海帆解釋,海一居問題不適用於《土地法》第56條有關涉及公共利益可豁免土地公開競投的條文,因處理海一居事件並不屬於公共利益。而若重新公開競投有關土地,無論現行《土地法》或其他法律,均沒足夠的法律基礎作出設定。

陳海帆又稱,政府曾與保利達接觸過,但保利達洋行並沒有正面表明依法參與競投的意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若按正常程序重新公開競投有關土地,其他人都可以購買有關單位,不能完全解決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問題,因此決定收回土地發展。

據悉,發展商當年在申請建築工程准照時,由於距離《土地法》規定若土地空置逾25年便會被政府收回的期限只剩兩年,工務局已預計來不及興建,所以發出准照時要求保利達簽訂了一份承諾書,承諾以知悉剩下的時間來不及興建,而且後果自負。但發展商仍然要去賣樓花,這當中有沒有涉及欺詐的刑事成份,政府有沒有追究?陳海帆則表示,由於發展商在《樓花法》生效前已經開始預售樓花,故未能納入該法律監管,不屬違法行為,當年工務局亦有提醒社會有關發展項目可能存在的問題,相信樓花購買者亦會自行考慮當中涉及的風險。

至於海一居小業主追討賠償的問題,陳海帆稱,保利達和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之間存在樓花預約買賣合約,是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隨著土地的收回,“海一居已經唔存在”,該等合同將無法履行,如果樓花購買者不能與保利達達成賠償協議,則需循司法途徑解決雙方的合同糾紛。特區政府將會退回已徵收的印花稅,亦會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她重申,政府和樓花購買者之間無債權無債務關係,但按最大的善意和承諾,依法保障樓花購買者的利益。

對於政府的處理方案,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高銘博並不接受,其強調小業主是公開合法購買樓花,理應按合約規定收樓,部分海一居小業主重申收樓是他們最基本的原則和底線。其透露,海一居小業主今日將開會溝通,綜合業主的意見,再考慮是否作出下一步的行動。

 

海一居小資料

項目:18座50層高的住宅群連商場

位置:黑沙環新填海區

地盤面積:約68,000平方米

建築面積:約820,000平方米

計劃供應單位:5,220個住宅單位

                   3,475個泊車位

已經售出單位:3,020個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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