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或設帶薪“颱風假”
【澳時訊】繼廣東省政府去年將《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珠海市三防辦近日公佈了《珠海經濟特區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徵求意見稿,當中提及的“颱風假”在條例通過後,珠海市民或將可享受相關福利。
《條例》規定,當災害預警級別達到規定級別時,除絕對必要人員在安全前提下到崗外,其他民眾可帶薪休“颱風假”。同時,《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如若違反條例規定,在相應級別預警生效後未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措施,或強行要求勞動者到崗工作,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造成人員嚴重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遵守防禦指引的避險措施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遵守防禦指引而扣減其工資報酬等待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此外,《條例》還確立了“三防”工作原則和具體措施,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等,分總則、防禦準備、應急處置、保障措施、災後重建、法律責任等內容。
市民如對《條例》有意見或建議,可於 4月1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來函形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到市三防辦。(記者 林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