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時訊】內地一個三人家庭於本月13日從杭州搭機來澳遊玩,前日經機場離境時被發現有家庭成員帶著具有電擊功能的手電筒。即使藏有違禁手電筒的臧姓婦人強調自己從不知道電筒具有電擊性能,但仍因觸反本澳禁用武器條例,被治安警移送檢察院處理。
警方表示是在臧女士一家的嬰兒車上發現電筒,而且經測試後電筒具有充足電力。臧女士就向警方稱,她在兩年前於內地網上購買了該支銀色手電筒,但她聲稱從來不知道電筒具有電擊功能,亦不知道根據澳門法律法規,該電筒被列為禁用武器。
儘管臧女士一再強調自己攜帶電筒只為照明,不過警方仍需依法辦事,將她移送到檢察院受審,至於其丈夫則豁免受審理。司警表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購買、持有、使用、攜帶禁用武器,可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記者 吳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