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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漫天要價 法理不容
【發佈日期】2018-01-15 00:28:3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日前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工務局局長李燦烽在回應建築界在是次“天鴿”風災的救災貢獻時,首先指出簽發了六十多封感謝信給業界。但同時指出,“很多公司開頭話唔收錢,但部分最後會要返錢”,承認“有啲公司收費比較高,而家仲拗緊價錢。開出天價後我哋就好麻煩,但當時是救急情況就無按照正常開標去做”。

上述言論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在“天鴿災難時,本應全民齊心,共抗逆境,但竟有企業做出如此令人不齒的事情,實在難以接受。工程界則在報紙刊登聲明,要求工務局局長澄清相關言論。

實際情況尚待了解,但如果工務局長所言屬實,從情理上來看,上述做法的確難以令人接受;從法律角度而言,趁火打劫的做法絕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對於那些參與救災活動的企業,如果當時已經口頭承諾不收取報酬,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服務提供合同不需要特定方式,口頭承諾就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合同;如果當時沒有承諾無償協助,只是協商先做後談價格,那麼根據民法典,則按如下規則處理:“雙方當事人既無確定價金,亦無約定確定價金之方式,則以當事人於訂立合同日通常採用之價金為合同價金;如無該價金,則以訂立合同時於當事人應履行合同地之市價為合同價金;上述規則不足以確定價金時,由法院按衡平原則之判斷確定之”;如果當時沒有承諾無償協助,而是由政府部門“命令”相關企業參加,那應該按照“徵用”的規則處理,政府的賠償也是由被徵用的財產的價值來決定。

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見不到那些開出天價的企業有任何合理性,政府部門應珍惜公帑的使用,堅決對這些行為說不,讓澳門居民和企業的在大難前的大愛精神不被玷汙。

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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