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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社屋一刀切 欠前瞻性
【發佈日期】2018-01-15 00:28:1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社屋法》修法正在進行細節性討論,法案建議年滿23歲的澳門居民方可申請社屋,而該條款引發爭議聲著實不小。按照政府解釋,以往符合社屋資格申請的人士,在未有房屋提供時,可享有住房津貼,隨著申請範圍擴大,可能造成公帑支出增加。至於未來1822歲人士,如果處於經濟薄弱,可根據法案第九條建議的“例外情況”進行申請。

講到這裡,事實大白。收窄社屋申請年齡並非為其他,而是為壓縮因輪候家團津貼而需支出的公帑開支。聯想到最近巴士提高車資同樣因為這個理據,讓人對政策制定的長遠性和前瞻性感到深深疑問。制定公共政策,並非按下葫蘆浮起瓢的循環遊戲,一項法律出台,也不是堵住一個問題同時,任由另外一個問題發生,如果是這樣,談何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修法也便成了兒戲。

今次當局認為1822歲人士不應在社屋申請資格範疇內,從主觀上推測中間原因,應該是,如果18歲開始讀大學,22歲時基本仍處於學生階段,沒有經濟收入能力,仍需要依靠家庭供給和照顧,沒有真正進入社會揾食,故而不應當列為享有社屋資格。實際上,大學生能不能申請社屋,社會一直都是開放態度。只是今次修法簡單以年齡來劃分,受限的不僅是大學生群體,很多未入讀大學直接就業,進而結婚生子的青年人也並非少見。如此話,這批人肯定同樣無法申請社屋,理據又在哪裡呢,只是因為他們本該在讀大學的時候,選擇了提前就業嗎?

參考舊有社屋法的經驗,由於法律的嚴謹性、變通性不足,不少實際經濟狀態差、家團居住環境緊張的人士,無法循正常途徑申請社屋,長者睡廳的情況比比皆是,依靠“例外情況”申請談何容易。居住環境緊逼,除容易帶來家庭矛盾外,社會怨氣亦增加不少。

新的社屋法制定過程中,必然要求精心考慮,科學設計,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漏洞和法律障礙,為日後社屋申請真正提供一個既嚴禁又人性化的法制環境,方便相關部門工作同時,又能體諒到弱勢市民的生活實際,這才是今次修法精神的首要原則。

 方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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