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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權益法擬沿用撫養義務
拒絕撫養可被起訴
【發佈日期】2018-01-11 02:13:35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長者權益保障法》草案,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新文本將沿用民法典內有關“撫養”的概念,即需滿足長者生活需要的一切必要供給,並按月作出以金錢給付。而若相關人士不負起撫養義務,長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常會昨日上午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長者權益保障法草案,社工局局長黃艷梅列席會議。在今次政府提交的法案新文本中,將長者的定義特指為“65歲或以上人士”,而刪除澳門居民的限定。何潤生指,相關概念的修訂旨在宣揚敬老愛老精神,對此委員會方面亦有一致共識。不過概念拓寬了,相關長者福利是否亦需與人共享呢?何潤生同時強調,雖然相關概念得以擴寬,不過對於對於如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涉及公帑使用的內容,未來仍然將按既定法律,以本地居民為限。
文本完善撫養定義
另外,今次的法案新文本中,依舊沿用了民法典內的撫養義務,進而再加以完善。何潤生稱,文本中規定的撫養義務是指“滿足長者生活需要的一切必要的供給;尤其指在衣、食、住、行、健康及娛樂上的一切必要供給”,另外負有撫養義務的人需要“按月作出金錢給付方式定之,但另有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又或有理由採取例外措施者除外”。何潤生指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依順序為配偶或前配偶、子女、長者父母。
考慮到一般長者的父母往往更加年邁,而未必具有撫養長者的能力,委員會亦向政府提出調整建議。而若本應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拒絕贍養長者,該如何處置呢?何潤生介紹道,法案同時亦作出建議,倘本應負撫養義務的人,不自願履行義務,長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長者往往在提訴相對處於弱勢,委員會建議政府為長者提供法律支援,從而加快訴訟程序。(記者 宋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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