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勞動關係法》
2010-02-04
《勞動關係法》(以下稱為新《勞工法》)實施逾一年,工聯指違法情況仍然普遍,促請當局加強對新法的宣傳,並主動執法保障僱員權益。工聯屬下兩個專責處理維權個案的服務中心去年共接獲1300宗個案,涉及2106人次,個案一半關於勞動事務,當中較多投訴僱主拖欠假期或解僱補償,以及僱主刻意將強制性假日及周假日重疊。而工聯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亦發現,僱主没發“糧單”的個案不少。除此之外,查詢勞工法規定的個案也很多。
舊《勞工法》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澳門加工製造業相當興旺的背景下制定,一直沿用近20年。隨著澳門回歸祖國以後,經濟急速發展,澳門的產業結構有了明顯的改變。因此,主要以調整加工製造業為主的舊《勞工法》,逐漸不能回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重新修訂勞工法便成為特區政府的重點工作。新《勞工法》的出台,體現了勞資官三方互諒互讓為原則的磋商結果,有利促進澳門經濟在和諧的社會關係中持續發展,同時也標誌著澳門多項勞動保障獲得提升。
如果法律是“良法”,那麼按理它應該得到絶大多數人的自願服從,因而没有必要過於擔心實施情況;反之,假如法律用意良好但卻實施效果不好,那麼我們不能不從問題上找出原因。對於新《勞工法》實施一年出現未盡人意的情況,筆者認為問題主要出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是由於部分僱主不太了解法律條文或有法不依,第二是政府宣傳新法力度不足或相關部門執法不嚴。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有法不依的現象嚴重影響法治社會的進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曾經指出:“有了比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質低,再好的制度也會因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虛設。”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在有法不依的問題上,必須堅持不懈地搞好法律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勞資雙方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治觀念。
我們常說要執法嚴明,但要真正做到,談何容易。法律的實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法者和守法者的法律意識。執法者首先要做到守法,這才可以保證執法上的公正廉明。既然法律賦予了行政執法權力,便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偏不倚地執法,如果真的發現勞工權益受損,便應該公正處理,為勞工討回公道。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王英偉指出,經濟活動異常複雜,政府在甚麼情況下該管,該如何管,便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他認為政府職能轉變後,法律就是政府管理經濟的主要手段,它的目的不是限制、約束社會各方的經濟行為,而是為其訂立一個“遊戲規則”使他們在不侵犯他人利益、不違反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可以公平競爭。
良好的法律本身就是要兼顧相互對立的不同利益,即要求一方做出讓步時必須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而不能由立法者單方面強加義務。否則必將引起義務承擔者的反彈或抵制,而他們的自願服從正是法律實施的關鍵。新《勞工法》實施一年未盡人意,也可能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並未取得平衡所致。
舊《勞工法》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澳門加工製造業相當興旺的背景下制定,一直沿用近20年。隨著澳門回歸祖國以後,經濟急速發展,澳門的產業結構有了明顯的改變。因此,主要以調整加工製造業為主的舊《勞工法》,逐漸不能回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重新修訂勞工法便成為特區政府的重點工作。新《勞工法》的出台,體現了勞資官三方互諒互讓為原則的磋商結果,有利促進澳門經濟在和諧的社會關係中持續發展,同時也標誌著澳門多項勞動保障獲得提升。
如果法律是“良法”,那麼按理它應該得到絶大多數人的自願服從,因而没有必要過於擔心實施情況;反之,假如法律用意良好但卻實施效果不好,那麼我們不能不從問題上找出原因。對於新《勞工法》實施一年出現未盡人意的情況,筆者認為問題主要出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是由於部分僱主不太了解法律條文或有法不依,第二是政府宣傳新法力度不足或相關部門執法不嚴。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有法不依的現象嚴重影響法治社會的進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曾經指出:“有了比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質低,再好的制度也會因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虛設。”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在有法不依的問題上,必須堅持不懈地搞好法律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勞資雙方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治觀念。
我們常說要執法嚴明,但要真正做到,談何容易。法律的實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法者和守法者的法律意識。執法者首先要做到守法,這才可以保證執法上的公正廉明。既然法律賦予了行政執法權力,便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偏不倚地執法,如果真的發現勞工權益受損,便應該公正處理,為勞工討回公道。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王英偉指出,經濟活動異常複雜,政府在甚麼情況下該管,該如何管,便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他認為政府職能轉變後,法律就是政府管理經濟的主要手段,它的目的不是限制、約束社會各方的經濟行為,而是為其訂立一個“遊戲規則”使他們在不侵犯他人利益、不違反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可以公平競爭。
良好的法律本身就是要兼顧相互對立的不同利益,即要求一方做出讓步時必須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而不能由立法者單方面強加義務。否則必將引起義務承擔者的反彈或抵制,而他們的自願服從正是法律實施的關鍵。新《勞工法》實施一年未盡人意,也可能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並未取得平衡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