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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為配合特區政府“放管服”施政方針,持續優化本澳營商環境,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就第4/99/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實施情況提出修訂意見,修訂範圍主要優化進口第II組(含30%或以上酒精飲料)及第III組(煙絲、雪茄及香煙)的稅務申報及繳納方式,以進一步簡化流程、縮短企業資金回籠所需時間。
為廣泛聽取煙酒類進口商的意見,經科局由本月2日起至15日展開意見收集工作,並於昨日起一連兩日舉行四場業界意見收集會。經科局局長邱潤華在昨日首場意見收集會上提到,目前《消費稅規章》所規管的進口貨物只有兩類,一種是(除米酒外)酒精濃度達30%或以上的烈酒;第二種是煙絲、雪茄及香煙。經檢視現時《消費稅規章》的各項流程發現,絕大部分的煙酒類進口商或經營人,多數採用法律中所訂的“同時自願繳納制”,即在貨物運抵澳門前,預先向特區政府繳納稅款。有關操作流程對於進口商而言,既增加資金成本,且當進口商取消進口准照或貨物運抵澳門時出現短貨情況,進口商亦需要向特區政府申請退還已預繳稅款。經過跨部門研究及商討,經科局建議對《消費稅》的稅務申報及繳納方式作出優化,以落實特區政府“放管服”施政方針。
經科局對外貿易處處長羅芷敏在會上介紹具體建議修法方向,包括延後繳稅時點、全面電子化繳稅流程。她表示,經營人無需在簽發進口准照時,即貨物未抵達澳門繳納消費稅款,應納款稅已作留置;經營人無需辦理退稅申請或等候取回退稅款項,縮短資金回籠所需時間。關於全面電子化繳稅流程方面,使用“同時自願繳納制”進口烈酒及煙草產品,經營人只需在參與銀行開立賬戶,向該銀行提供一次授權指示,授權經科局因每次簽發進口准照而在指定賬戶留置、釋放及扣除應納消費稅金額。經營人辦理授權後,無需為每一張進口准照申請,安排以不同繳納方式逐次繳納消費稅,可節省每宗繳納的安排、時間及支付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