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會上討論政府提交的新法案文本,委員會主要關注擔任家事調解員的相關資格規定。政府回應表示,家事調解員將由社工局指定,包括社工局的社工或社服機構民間社工。
黃顯輝會後總結時引述政府表示,法案生效後,將通過與社福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再由社工局指定社福機構的民間社工擔任家事調解員,無論是政府社工還是民間社工,都需要參加社工局安排的培訓課程。他提到,會上有議員關注未來若調解員離職或轉職後的處理方式,並舉例指若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的家事個案調解員日後離職,轉到另一間社服機構任職,但有關機構並未與政府簽訂合作協議,將如何執行操作。對此,政府表示將聽取委員會意見,在法案第16條中增加相關社福機構的規定,以確保法案順利實施。
法案新文本明確,家事調解制度適用於與離婚相關的訴訟或非訴訟程序,涵蓋訴訟離婚、規範或變更親權行使、變更扶養給付及家庭居所分配等事項。委員會關注法案未將父母要求子女扶養的案件納入家事調解制度的適用範圍。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由於法案的立法原意主要針對與離婚相關的家事調解,故此現階段的立法重點是解決與離婚相關的家事問題。他表示,委員會尊重政府的立法原意,同時希望未來家事調解制度能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
另外,法案建議在2026年1月1日生效。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有足夠時間讓相關社工參加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