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首次細則性討論《動物防疫法》法案。對於法案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機構的負責人及獸醫,有申報及採取措施的義務,若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24小時內申報的條文,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認為目前本澳未有獸醫認證制度及監管動物診所的制度,將來執法會有困難,要求政府解釋如何界定動物診所負責人和獸醫,以及將來實際操作的情況。
何潤生指,委員會認為《動物防疫法》法案應與2016年出台的《動物保護法》相互配合,其中法案建議行政長官有權批示因懷疑動物疫病而發出隔離、禁止售賣、擁有、飼養或繁殖等命令,若不遵守將構成加重違令罪的條文,在《動物保護法》中亦有就相關情況作出規範,若有違反者將以違令罪處罰。然而,兩項罰則科處的金額卻不相同,委員會希望政府能澄清將來會如何處理。
法案同時訂出免責條款,若市政署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大量撲殺動物,飼主無權要求政府補償。對此,何潤生引述委員會表示,參考香港或台灣做法,過去因懷疑出現動物疫病而大量撲殺家禽都有補償,希望政府可詳細解釋免責條款包含的內容,以及會否出台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