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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車輛下月試行新管理辦法預付設上限原則上不收取押金
【發佈日期】2019-05-17 06:14:0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在內地成行成市,但近來不斷相關運營企業傳出資金鏈斷裂,最終用戶難以取回押金。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市監總局、銀保監會周四(16日)聯合印發並試行新管理辦法,自下月起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即使有必要收取,用戶押金亦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根據上述6部門聯合印發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通知,管理目的是要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管理,有效防範用戶資金風險,其中所謂“交通運輸新業態”,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單車等。其中第4條列明“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即使有必要收取,亦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供用戶從中選擇其資金存管方式,同時“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至於在第二章“用戶資金管理”中,第6條規定運營企業要在中國註冊地的銀行分別開立全國唯一的用戶押金專用存款帳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由開立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第11條則列明運營企業收取用戶押金或預付資金的限額,其中共享單車單個帳號的預付資金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下同),其他共享車輛亦不得超過8,000元,總額度不得超過3萬元。

針對用戶難以取回押金等問題,第11條同時列明運營企業應當明確預付資金退還條件,符合退還條件後應當及時退還,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另一方面,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備付金制度,金額不得低於用戶預付資金餘額的40%。

值得一提是,新管理辦法已列明運營企業所收集到的預付資金,只能用於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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