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首頁» 職介所向僱員收費擬設上限
  分享給朋友  |   www.digg.com www.technorati.com www.yahoo.com www.twitter.com www.facebook.com www.reddit.com del.icio.us www.stumbleupon.com www.google.com www.furl.netm
 
職介所向僱員收費擬設上限
【發佈日期】2018-08-03 00:52:25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正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的《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建議未來職介所可以向僱主和僱員收取服務費,其中向僱員收取服務費將設上限。而從事職介服務的人士均需先經過勞工局的考試,獲發“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才能從事相關職介服務。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現時職業介紹所已成為僱主招募外地僱員的一個重要途徑,政府建議職介所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可因應市場進行調整。而為了更好地保障僱員的權益,建議職介所向僱員收費設上限,即不能超過僱員首月基本薪酬的一半,而且必須在勞動關係滿 60天後,才能向僱員收取一次性的服務費。委員會關注到,如果僱員在 60天試用期內終止合同,需要馬上返回原居地,職介所難以向已離開的僱員收費。對此,黃顯輝稱待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後,雙方會再繼續進行審議。
關於法案中的“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第35條規定,就業服務指導員在提供服務時必須具備有效的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除此之外,欲申請指導員准照的人士需符合6項條件,包括是澳門居民、具備中學或以上學歷,持由勞工局發出的“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等。黃顯輝表示,政府初步構思,是會舉行培訓課程,亦會透過設置網絡課程,讓市民能更加方便地知悉職介法、勞工法、外僱法及勞工局組織法等,能更順利地通過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考試。至於具體考試標準,政府承諾日後會對外公開。
他指出,對於現已從事職介服務但未具備中學或以上學歷的居民,法案設有過渡規定,只要該名從業員在法案公佈之前已經有連續5年或5年以上從事職介服務的工作經歷,可獲豁免其學歷要求。另外,法案建議設處罰制度,但委員會關注部分條文沒有相應罰則。
我的名字:   驗證碼:
已有評論0更多»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時事新聞網保持中立。
 
 
廣告服務   |    關於我們   
網址:www.macautimes.cc 地址: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
電話:2842 1999(總機) 8798 1983 / 8798 1984(廣告部) 傳真:2842 1333
電郵:macautimes@hotmail.com 社長:楊達夫
版權屬于澳門時報所有. Copyright 2022 macau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澳門天心電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