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訊化時代,網絡已經融入了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絡空間被視為繼陸、海、空、天之後的“第五空間”, 網絡安全已經成為關係地區安全和發展、關係到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在澳門,有關電話詐騙“得手”的消息曾層出不窮。警方偵查、打擊及宣傳提醒後已有所收斂,但不久前猖獗一時的某電腦勒索病毒入侵各相關用戶的電腦,就不能不令人們心生警覺。雖然澳門並未有受到該病毒勒索的報道,但還應及早修築起網絡的“萬里長城”。而制定《網絡安全法》就是在法律領域防範及懲治網絡犯罪活動的“防火牆”。另外,澳門曾經發生過幾次的網絡大面積“斷網”事件,也給政府運作、社會經濟和市民生活帶來了重大損失。
根據網安法諮詢文本介紹說,法案的主要內容和性質,是構建網絡安全防護性行政管理體系,訂明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義務和責任,是一部以“守護”、“防範”及“管理”為主的法律。而涉及到網絡、資訊、電腦領域的刑事不法行為,則維持由《打擊電腦犯罪法》進行規範。網安法旨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所使用的主要資訊網絡的安全,以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及可用性,並防範網絡遭受意外事故和未經許可的行為。這在澳門網絡安全歷史上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然而,此次立法也引起了一些熱議。有人認為,網絡應該是“自由的世界”,不應受到法律的管制。其實,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這些規定恰恰體現了自由和秩序的辯證統一。只有在因維護地區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時,才會採取非常措施,為的是保障公眾的安全,防範網絡詐騙,讓公眾在網絡上更謹慎、更負責任。因此,網安法的根本目的是構建良好網絡秩序,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是“護身符”而非“緊箍咒”。只要遵循規則,把守秩序化為習慣,不踩法律“紅線”,就能享受到法律所保護的自由空間。
當然,值得關注的是,網安法也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聚焦公眾最關注的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個人資料保護規則,也算是對公眾現實需求的一種回應。唯有如此,才是對法治精神的最好踐行。
陶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