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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及殘疾金受益人 須月內辦理在生證明
【發佈日期】2018-01-09 00:10:0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各位領取社保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必須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在生證明,受益人可親臨或利用自助服務機辦理有關手續。
養老金和殘疾金受益人可於本月內攜同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位於黑沙環新街52號的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辦理在生證明,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同時,受益人亦可攜同其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使用設於全澳,包括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在內共43個不同地點的自助服務機辦理;或親臨仁慈堂婆仔屋、社會工作局轄下各社會工作中心、或房屋局轄下離島辦事處(湖畔大廈)及石排灣辦事處(業興大廈)進行辦理。
而居於本澳因患嚴重疾病引致無法自行活動而未能親臨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或長期居於內地、香港、台灣地區或海外而未能回澳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請參閱社保基金的宣傳單張或瀏覽社保基金網站在生證明專題網頁上的指引按指定方式辦理。
市民如想查詢更多有關辦理2018年度在生證明的資訊及各地點的辦理手續時間,可於辦公時間致電社會保障基金2853 2850、政府綜合服務大樓2845 1515進行查詢,亦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在生證明專題網頁)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網站www.csrae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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